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浮梁县关于鼓励利用外资政策优惠办法

( 一 ) 土地优惠办法
  1 、土地有偿出让价格(一次性发证价,下同)。县城规划区及洪源镇、湘湖镇规划区内:水田每亩价格不高于28800元;旱地、园地每亩价格不高于21800元;林地(山地)每亩价格不高于18800元。其它建制镇规划范围内土地价格比照下降30%-50%;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价格比照下降40%-60%。以上土地价格可根据企业规模以及投产后税收情况再优惠。进入工业园的区企业享受工业园区土地优惠政策 ( 浮府发 [20()2]28 号文第 2 条 ) 。
  2 、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(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或填补省内空白的)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 1000 万元以上的;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;或投产后年税收达150万元以上的,可按每亩1元特别优惠价提供兴办工业企业实际需要的土地,并按有偿转让方式发给土地使用证(浮府发 [2002]28 号文第 2 条)。
  3 、投资者兴办种植、养殖、花卉等农业产业,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农业税计税耕地土地租金每亩每年基准价为400元;非农业税计税耕地租金每亩每年基准价为 350 元;山地(含开荒山地)租金每亩每年基准价50元。以上土地租金可根据不同的区位、地段上下浮动10%--20%,租金一定五年不变。需长期租用土地的,租金可根据大稳定、小调整的原则,每五年根据全县土地平均收益的增减情况适当调整租金,调整后一定五年不变。 (浮府发 [2002]28 号文第 2 条) 。
  4 、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。租赁土地的使用年限在50年内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。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可依法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。投资者每年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五年内返还80%用于扶助企业生产;属特别鼓励类项目,前五年应缴的土地收益金全免 ( 浮府发 [2002]28 号文第 2 条 ) 。
  5 、投资者所需的土地面积应根据固定资产总投资规模 ( 厂房、办公类占地、道路、绿化等因素 ) 实际需要而定,不得多占少建,但可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留有余地。投资者以所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抵押贷款,必须在固定资产投资 ( 除购土地款外 ) 已达到固定资产总投资的40%以上,才能办理贷款手续。企业用地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,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将收回土地 ( 浮府发 [2002]28 号文第 2 条 ) 。
  6 、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,在3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, 6-12个月内竣工投产(根据投资规模定)。若遇到特殊情况,不能按时动工或竣工的,由投资者申请,经政府批准,动工期可延长1-3个月,竣工期可延长 3-6个月。若逾期不开工又未批准延期的,政府将取消优惠,并按规定补收土地价款;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,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 ( 浮府发 [2002]28 号文第 2 条 ) 。

( 二 ) 规费优惠办法
  l 、投资者兴办企业申办企业证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规费,除上缴省、市外,可免收的免收,必需收的一律按规定标准最低幅度的 30 %收取 ( 浮府发 [2002]28 号文第 3 条 ) 。
  2 、投资者兴办企业,自项目投产后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,除上缴省、市的, 3 年内按规定标准最低幅度的 60 %收取。对特别鼓励类项目,在 5 年内按规定标准最低幅度的 30 %收取 ( 浮府发 [2002]28 号文第 5 条 ) 。
  3 、对通过拍买或租赁等形式进行”五荒”资源开发和领办、创建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项目和基地的,申办者须办理集体土地证或林地使用权证的,办证费全免 ( 浮府发 [2002]28 号文第 23 条 ) 。
  4 、投资者投资城镇等基础设施及城镇公用设施建设的,可用城镇土地折价置换。投资者在置换土地上进行开发,免收一切办证费用,其它各种规费除上缴省、市外,可优惠 50 % ( 浮府发 [2002]28 号文第 32 条 ) 。
  5 、对来我县整体购买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,免收一切办证费用 ( 浮府发 [2002]28号文第 33 条 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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